当前位置: 首页> 历史> 春秋公羊经何氏释例 > 卷六_不书例第十三

卷六_不书例第十三

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庄十九年传:媵不书。〔案:成八年、九年、十年传同。见娶归例。〕

僖二年:葬我小君哀姜。注:诛当绝,不得以夫人礼书葬。书葬者,正齐桓讨贼,辟责内仇齐。

桓十八年:葬我君桓公。传:珝在外,君子辞也。

小技巧:按 Ctrl+D 快速保存当前章节页面至浏览器收藏夹;按 回车[Enter]键 返回章节目录,按 ←键 回到上一章,按 →键 进入下一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