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庄十九年传:媵不书。〔案:成八年、九年、十年传同。见娶归例。〕
僖二年:葬我小君哀姜。注:诛当绝,不得以夫人礼书葬。书葬者,正齐桓讨贼,辟责内仇齐。
桓十八年:葬我君桓公。传:珝在外,君子辞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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