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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八_公终始例第二十

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五年,叔孙得臣卒。注:不日者,知贼不言,当诛。

十有二月,齐侯取运。传:外取邑书,为公取之也。

二十有八年:春,王三月,公如晋,次于乾侯。〔注见时月日例及讳例〕

十有八年:十月,壬戌,公薨于路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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