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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五_律意轻重例第十

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传:离不言会。注:二国会曰离。二人议,各是其所是,非其所非,不能决事,定是非,立善恶,不足采取。三国以上言会,重其少从多也。《尚书》曰三人议,则从二人之言。

六年注:以异姓为后,莒人当坐灭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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